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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28日起~《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項條文「未來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規的雇主可罰6萬元至30萬元不等.
除此之外,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也提到,雇主對求職者或所雇用的員工,不可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性別、性傾向、年齡、星座或血型等歧視,否則違規的雇主可處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請大家注意新規定喔!
耀陽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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