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涉虐待、體罰、性騷可暫停服務!《兒托法》出委員會
另外,不具居家托育人員資格若提供居家托育服務,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收托及立即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另得公布姓名。具居家托育人員資格未辦理登記而提供服務者,或在暫停收托登記期間提供服務,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托育人員違反輔導、管理規定,屆期未改善,則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今日較具爭議的條文為第55條,針對照顧爭議的「調處」內容。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劉建國一度為此交火,林認為允許調處,等於讓不當對待的事件有「搓掉」空間,恐架空整部法。召委劉建國提醒不宜將調處形容為「搓掉」,引發林淑芬不滿。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為可就違反規定的事件,停止調處,已成立調處的也可視為不成立,該條文最終保留再議。
另一項爭議條文為第67條,由於勞動部為鼓勵企業設置托嬰中心,提供業者開辦費500萬及每年50萬元的補助,在《兒托法》通過的第18條中,立法機關要求這些業者應報主管機關,取得核准後,才能收員工子女之外的兒童。勞動部代表在場表示,沒有員工子女就不會給補助,但未要求員工子女的比例。林淑芬則冷回:「有一個就叫員工子女,就可以補助」。
林淑芬擔憂,此舉會導致托育業者變相找企業合作,不僅能取得高額補助,還能讓企業有好名聲,何樂而不為?若沒有罰則,業者優先想到的不會是職場互助,而是獲利,出於盈利考量,不見得優先收員工子女。她為此要求在第67條,針對未報主管機關就收托其他兒童的業者祭出罰則,但未能取得共識。其他立委認為,這樣的立法可能無法鼓勵企業設置托嬰中心,而她則主張,條文有「應」卻沒有罰則,等於無效的立法。該條文最終保留。
《兒托法》從早上9點審查至傍晚5點35分,連同前次審查,共保留22條。劉建國宣布審查完竣,將提報院會討論,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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