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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楊清良 e-mail:隱藏 9/27/2024 10:49: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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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
認識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期療育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3條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而早期療育是由社會福利、醫療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需求,提供必要之療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使發展遲緩兒童可以發揮最大潛能。 早期療育的實施階段如下:
資源連結認識學前特殊教育依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說明如下:
全國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均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園,家長應依所在地當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申請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鑑定,通過鑑定之幼兒,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同考量各園特教服務量能及家長意願,協助安置於適當之教保服務機構就讀。 每學年度各縣(市)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期程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鑑定安置之申請期程均早於幼兒園招生登記,為利身心障礙幼兒得優先入園,部分縣(市)之鑑定申請期程自前一年度11月起即開跑,有需求的家長請務必留意! 各縣(市)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諮詢管道資源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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