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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亂象 教師雪冤然後呢
張瓊方
2026年6月28日週日 上午4:10
近日媒體報導,新竹一名代理教師因校園管教爭議遭調查、處分並失去教職,歷經3年訴訟後終於獲得勝訴。消息傳出後,社會看見的是一名老師沉冤得雪;對教育現場而言,更值得深思的問題是,當一位老師必須花3年時間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時,這樣的制度真的公平嗎? 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透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明訂當教師出現疑似損害學生權益案件,校方可召開校事會議,並依法調整職務,然而執行多年來湧現濫訴亂象。 近來,教育部不斷強調校事會議案件數下降,並將其視為改革成果。然而,問題的關鍵其實是在於制度能否做出正確判斷,及當判斷錯誤時,是否具備修正與檢討能力。許多人認為,教師不服處分可透過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但從新竹這起案例揭露了制度的最大盲點,在於有救濟機制,不代表有實質正義。 這3年期間,當事人失去工作與收入,承受名譽受損與巨大的心理壓力。即使最後勝訴,法院能撤銷違法處分,卻無法歸還失去的歲月,也無法抹去傷害。對當事人而言,官司打贏了,但人生已經付出了難以彌補的代價。 更值得思考的是,當調查結果被推翻,制度本身是否曾回頭檢視當初的調查過程?證據評價是否合理?相關調查人員是否需要再訓練或檢討?現行制度幾乎沒有答案,因而形成弔詭現象,教師若遭遇錯誤調查,必須耗費數年時間自證清白;但調查錯誤所造成的代價,卻鮮少由制度承擔。錯誤調查的成本落在個人身上,制度幾乎不需付出代價。 教育需要被監督,然而,監督者同樣需要被監督。當制度擁有影響教師職涯與名譽的權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品質檢核與責任機制,否則制度只要求被調查者負責,卻不要求調查者負責,最終只會讓教育現場的所有人更加不信任制度。 制度改革不能只看案件數字,更該關注每一件錯誤調查背後的人生代價。如果一位老師必須花費3年時間,才能換來一句「原處分撤銷」,那麼我們該問的已非她最後有沒有勝訴,而是這套制度是否具備避免錯誤、修正錯誤,以及承擔錯誤的能力。 當錯誤調查的成本永遠由個人承擔,制度卻能對當初的錯誤置身事外,那麼,受到傷害的不會只是教師權益,還包括校事會議最想保障的學生權益。(作者為全教總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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