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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少補助 衛福部擬納實際照顧者
衛福部近期預告修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擴大托育補助申請對象定義,未來照顧者不再現於父母雙方,改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為定義。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考量少子化及家庭照顧型態多元,衛福部近期預告修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調整托育補助相關條文,擴大補助申請對象定義。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表示,希望透過這次修正,讓實務上已經放寬的申請人資格,獲得法律依據。後續將送法規會審議,再依程序公告。 原本弱勢兒少申請托育補助時,僅限定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可申請,如今修法調整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都可申請,納入寄養家庭等實際照顧者;托育服務提供處所,保留臨時托育選項,但在居家托育、托嬰中心以外,新增其他與政府簽約之托育機構。 周道君解釋,考量弱勢兒少實際照顧人可能是祖父母,或照顧人與生母非姻親關係等情況,本次辦法修正後,托育補助請領將更便利。 本辦法第七條托育補助金額,改以列表區分,依不同家庭類型與托育機構,對應補助額度,並定義「弱勢家庭」為家有未滿二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或經地方政府認定之弱勢家庭。 送居家托育或簽約私立托嬰中心,一般家庭每月補助一萬三千至一萬五千元;低收入弱勢家庭,每月補助一萬七千至一萬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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