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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06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作業原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 教保服務機構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特訂定本原則。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政府機關(構)及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依其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及相關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行政人員 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核其改進情形等 方式進行輔導。 (二)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教保服務機構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教 保服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 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如入班觀察 、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作方式進行教保環境 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教學 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能。 (2)完成本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進行輔導 經驗分享。 (三)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持服務輔導之角色,落實 在地輔導及彰顯各地區教保服務專業特色,協助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建置「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專業支持運作模式 ,以符應各地區教學現場需求。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教授及輔導員擇一或併同辦理(資格詳附表),採實地或視 訊輔導方式進行。採視訊輔導者,每月至多以總輔導天數之二分 之一為上限;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當之教保任務實施、適 性之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職教育等,輔導人員定期提供教 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進度。 (2)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務人員共 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機構數核 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個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一個至五十個者,最高核予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 機構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機構數為十五個以下者,最高核予五萬元。 (2)機構數為十六個至三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七萬元。 (3)機構數為三十六個至五十五個者,最高核予九萬元。 (4)機構數為五十六個以上者,最高核予十萬元。 2.輔導經費:依各機構提報輔導內容及次數核定補助額度,說明如下 : (1)每機構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六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 小時,離島地區每機構每年至少五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 於二十五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ヾ一般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六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 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八萬元。 ゝ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 A、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萬元。 B、教保服務機構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 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機構每年最高核予十二萬元 。 (2)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 保服務中心契約期滿並經委託單位同意繼續辦理,且近四年連續 三學年績效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其輔導次數得調整為每年 至少四次,在機構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且每年最高核 予六萬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不包括準公共幼 兒園)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八十萬元。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七十五萬元,每縣市每年至多核 予二名。 (2)兼任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四十萬元,每縣市每年至多核予 四名。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每縣市每年最高核予七十萬元。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表:
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 1.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課費(包括勞工保險及勞工退 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 雜支等。 2.由退休之教保輔導團團員擔任基礎評鑑輔導人員者,得支應出席費 。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舉 辦專業發展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教保服務機構執行輔導之交通費 、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非離島 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機構得依輔導歷程 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機構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且 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以支應 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受輔機構位處離 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費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機構位處離島 、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專業發展輔 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 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所 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 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五百元,非離島 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一千元。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膳費: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之誤餐費。 (4)交通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 、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5)住宿費:支應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 、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6)影印辦公事務費及資料蒐集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輔導 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 定辦理。 (8)退休或任職私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保險費:退休或任職私 立學校之輔導教授或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之意外險,每人保 額應參照「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 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現職公教人員 不得再重複投保。 2.輔導員經費: (1)專任輔導員: ヾ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費用( 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等)。 ゝ差旅費:支應專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 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 定辦理。 (2)兼任輔導員: ヾ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 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ゝ差旅費:支應兼任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 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 定辦理。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 ヾ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 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ゝ差旅費:支應教保輔導團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 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二)專業發展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 告之輔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支持服務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出申請。 2.輔導員工作規定如下: (1)專任輔導員: ヾ入班輔導天數: A.三十園以下,每月輔導天數為十至十五個工作天;超過三十 一園者,每月至少十五個工作天入班輔導。但有特殊情形者 ,可於申請計畫內敘明,本署依實際情形核定。 B.每年一月及二月輔導天數合併計算;七月及八月不計入輔導 天數。 ゝ工作內容: A.入班輔導:入班觀察及教保輔導活動,並撰寫輔導紀錄、提 供問題解決方案及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B.非入班輔導:辦理國幼班輔導相關業務、規劃或參與研習及 會議,並於每年七月至八月進行輔導工作交接,協助彙整年 度輔導成果及規劃下學年度申請計畫。 ゞ於同一工作日同時進行入班輔導及非入班輔導者,僅得擇一計 列工作日,不得重複核算。 (2)兼任輔導員:每月至少四個工作天進行入班觀察及教保輔導活動 ,並撰寫輔導紀錄、提供問題解決方案及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3.結合教保輔導團辦理者,其入班輔導天數及工作內容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自行規劃。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未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併 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提報 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機構之輔導紀錄(包括 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 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 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四)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 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進行督導; 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機構等,得擇優 表揚與獎勵。 (二)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機構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可 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專業發展輔導;情節 嚴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教保服務 機構者,該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專業發展輔導。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就二歲以 上就學補助及托育(育兒)津貼重複或請領規定,訂定落日規定與銜接 規劃;或新增相同性質之其他就學補助及津貼者,將扣減該縣(市)本 要點之相關經費補助比率。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園 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每 縣(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個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導 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專業發展輔導預算數,優 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教保服務機構。 3.輔導人員接受教保服務機構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 導總機構數以三個為原則;教保服務機構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 人員擔任輔導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機構數以一個為限。但因特殊 需求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該園之輔導人員。如於執行輔導階段經 查有各該情事之一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該核定通過之教保服 務機構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 (1)為受輔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 或為受輔導機構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 (2)擔任受輔非營利幼兒園或受輔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入園督導 計畫主持人。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全機構班級數達五班以上者, 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評鑑輔導之幼 兒園,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由二位 輔導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次輔導員則應 提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審查通過。二位輔導 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在機構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 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 時間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 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但期初備課、期末課程 分享不在此限。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機構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 間,且同一日同一機構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機構,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力 因素致無法入機構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辦理次數不 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期初 備課、期末課程分享及讀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發展輔導執行說 明會;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專業發展輔導相關 會議及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課程領 導人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能研習,並出 席機構內教學會議,協助於教保服務機構內落實輔導建議,其出席 情形列入次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補助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 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資 格。 9.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各次受 輔導時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機構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次學 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人員,受輔機構不得 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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