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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53次不當管教遭解僱 女教師提復職被法院駁回
葉靜美
2025年11月7日 週五 下午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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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某幼兒園在去年底發生有學童被不當對待,李姓女主教老師事後經縣府教育處調查,不當管教次數多達153次,幼兒園也將李女解僱,但李女不滿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要求園方給付後續薪資及各項獎金,法院經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及參酌縣府調查報告,認定李女確有不當管教,且情節重大,駁回李女聲請,全案可上訴。 該起事件發生在去年底,至少有6名幼兒遭不當對待,家長也曾開記者會指控,有家長說自己小孩被不當對待5次,最嚴重1次私密處有裂傷,另有家長表示,女兒私密部位明顯有被指甲摳到的痕跡、掉一塊肉下來,也有家長指出,小孩曾在上學前跟家長說,學校有壞人,可不可以保護我,讓家長相當心痛。 園方稱,經逐日檢視該班錄影畫面,確認李女在民國113年11月21至28日間確有多次拉扯、拖行、搖晃、揮打、腳踢幼生之不當管教及體罰等不當行為,才會決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並於113年12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李女,並經李女於同年月30日收受。 李女及律師則稱,在該校擔任教保員期間均無任何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行為,校方以她113年11月21至28日間任教班級監視影像畫面,就認定她有不當管教及體罰行為而終止勞動契約,後來雖補上彰化縣政府的調查報告做依據,但依實務見解,園方不得隨意改列或增列解僱事由,認為解僱並不合法。 李女也辯稱其行為均事出有因,並非不當管教,且任職10年來無任何懲處,即使園方認為她有不當管教行為,也應該考量她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及是否還有其他解雇以外的懲處手段,解僱也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年終及績效等獎金。 法院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李女對待幼生動作粗魯,明顯欠缺愛心、耐心,確有不當管教情事,超出社會對於教保員期待,李女行為屬不當管教,另參酌彰化縣政府調查報告,認為李女違反勞動契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且李女在105年間也曾發生對學生不當行為,並經彰化地方檢察署立案偵查,後與學生家長達成合解;112年也曾打幼生手掌遭園方訓斥,認定解僱合法,李女請求復職、給付後續薪資與各項獎金遭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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