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兒托法施行細則 托育機構須揭示人員照顧配置
在《兒童托育服務法》於今(2026)年5月8日經總統公布上路後,衛福部21日再預告施行細則草案,除規定托育機構應揭示個別托育人員與其照顧兒童的配置情形外,也明定包含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以及其他對兒童不當對待行為之定義。
根據草案內容,《兒托法》施行細則的適用對象,與《兒托法》本法相同,均適用於所有依法登記的托育服務提供者。
施行細則中明定,《兒托法》中所稱的身心虐待,是指對兒童進行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及不當對待行為,且達到違反人道程度,對兒童身心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侵害。
體罰則指基於處罰目的,親自或責令兒童自己、第三者,對兒童身體施加強制力或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兒童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行為。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網路等方式,故意貶抑、排擠、騷擾或戲弄兒童,使其處於具敵意或不友善環境,進而產生精神、生理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托育服務進行。
所謂性騷擾,是指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或行為,致使兒童人格尊嚴受損,或影響其學習、受照顧權益。此外,若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兒童學習或受照顧有關權益條件,但尚未達性侵害程度者,也算是性騷擾。
不當管教則是指,對兒童採取違反一般社會通念的正向管教原則。至於其他不當對待行為,指的是對兒童做出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程度,並對兒童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