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津貼擬領到7歲 考試院修3法打造友善生養職場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為配合政府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考試院今(11)日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等3項修正草案,擴大育兒支持措施,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將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子女年齡,由現行3歲以下大幅放寬至7歲以下,並增加雙親共同育兒的津貼獎勵機制,希望建構更友善的公務職場環境。
考試院長周弘憲表示,少子女化及人口結構改變已成為台灣面臨的重要挑戰,政府各部門都應共同承擔責任。配合總統賴清德及行政院日前公布的「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考試院盤點相關法規後提出修法,希望提供親自養育嬰幼兒的公務人員更多支持與保障。
在「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年齡由現行養育3歲以下子女,放寬為養育未滿7歲子女均可請領。另新增雙親共同照顧同一名子女時,若雙方均領滿6個月育嬰津貼,可各再增加3個月津貼,最長可領9個月。此外,針對部分保險俸額較低人員,也增訂津貼不足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時由政府補足差額,提高育兒期間經濟支持。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則放寬高普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及格人員的限制轉調規定。未來除養育未滿7歲子女外,養育未滿7歲孫子女,或需照顧重大傷病配偶、子女、孫子女及直系尊親屬者,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調任至實際居住地附近機關,不受原限制轉調範圍約束,以兼顧家庭照顧需求。
此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部分,則放寬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的條件,由現行養育3歲以下子女擴大至未滿7歲子女或孫子女,保留及延後期限均不得超過3年。同時刪除配偶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資格的限制,鼓勵父母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法除配合人口政策外,也同步檢討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包括放寬各機關遴用具任用資格非現職人員的條件,刪除升任簡任官等須先完成晉升訓練的規定,並提高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可擔任職務的上限,以提升機關用人彈性,讓實際工作表現成為升遷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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