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推動一定規模以上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權人須遴用防火管理人乙案,本協會辦理防火管理人教育訓練。
開課依據:(一)消防法第十三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二)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及計劃」。
開課目的:
(一)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落實消防法,強化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提昇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消防專業知識、激勵消防專業精神,落實消防防護計劃及其他防火管理事宜,以確保公共安全。
(三)增進全民消防常識與防火知能,建立全民防災共識 保障生命與財產之安全。
(四)無資格及學歷限制。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2: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3:觀光旅館及旅館。
4: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5: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6:觀光工廠。
7: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8: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10: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11: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12: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13: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14: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5: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16: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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