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依據96.01.03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教育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者始得充任之。並且,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複訓)一次。
☆罰則:「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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