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依據96.01.03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教育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者始得充任之。並且,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複訓)一次。
☆罰則:「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場、三溫暖。
2.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院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3.國際觀光旅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圖書館、博物館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約91坪)以上之餐廳、咖啡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捷運車站、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學校、總樓地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約61坪)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7.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眾使用之場所。
9.
(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2)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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