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消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 40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2: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3:觀光旅館及旅館。
4: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5: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及高速鐵路車站。
6:觀光工廠。
7: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8: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10: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11: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12: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13: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14: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5: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16: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訓練期滿後,參加本會辦理之「期末測驗」,測驗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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