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O文者 | 版主楊清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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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9/29/2026 7:47:50 PM |
| 人氣 | 60 次 |
| 主題 | 教育部保障幼兒安全與受教權益 完成相關法規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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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26年9月29日週二 下午4:11
教育部保障幼兒安全與受教權益 完成相關法規盤點(記者林宜箴攝)
針對外界關切幼兒園安全、園所管理責任及相關修法議題,教育部表示,現行法規已建立教保服務人員適任管理、違法事件通報調查、幼兒保護、監視錄影資料保存及違規資訊公開等相關機制。另有關8月26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相關修法提案,教育部表示,當時考量《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對相同性質違規行為的責任及罰則應維持一致,若僅修正單一法規,可能造成兩法規範不一致,因此建議併同檢視整體裁罰內容。目前,教育部已就相關規定完成盤點,後續將配合立法院法案審查期程提出說明及討論。 教育部表示,保障幼兒安全與受教權益,是教育部一貫重視並持續推動的工作。現行制度已建立重大違法事件通報及司法協力機制,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除了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保護、照顧及相關資源外,若涉及刑事犯罪,應通報警察機關;調查過程亦得請教育、社政、警政、衛生等相關機關協助。經瞭解相關案例均依法規通報警察機關並進入司法調查程序。 現行制度已建立教保服務相關人員適任的跨平台定期查詢及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認定不適任人員後,並應於規定期限內登載相關資料;對於檢舉人、通報人的資料,也已有保密規定。人員適任管理是地方政府權責,教育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查詢與通報;如通報者因依法通報而遭受不利待遇,教育部也會督導地方政府依規定處理。 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明定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的相關事由,對教保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違法情形也訂有相應處理機制。針對重大或反覆發生不當對待事件,其負責人及機構管理責任是否有進一步提高罰鍰額度的必要,教育部已進行盤點檢討。 教育部表示,8月26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相關修法提案時,教育部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相同性質違規行為的責任及罰則應維持一致;會中表示,對於隱匿、違法不報或包庇等情節,應納入整體裁罰體系檢討。教育部已完成盤點,後續將配合立法院法案審查期程,就兩法相關規定提出說明及討論。 另外,現行規定監視錄影資料原則應保存14日以上;如涉及違法對待幼兒案件,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3年,對於蓄意刪除監視錄影畫面者,訂有相關裁罰規定。教育部並已提供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閱覽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監視錄影系統攝錄影音資料注意事項」,供各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案件時依循;教保服務機構受裁罰資訊亦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供民眾查詢。如家長依注意事項規定,有明確事實及明確時間範圍的調閱需求時,地方政府應給予協助,如遭遇困難,教育部也會要求地方政府確實依調閱相關注意事項辦理。 教育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現行法規及各項幼兒保護機制,並持續檢討相關制度與執行作法。此外,也將透過提升公共化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薪資待遇與福利、強化兒少保護及通報知能,以及促進親師良善互動等措施,持續提升整體教保服務品質,共同營造安全、安心的學前教育環境。 引用網址:原文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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