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者 | 版主楊清良 | 日期 | 6/14/2024 10:31:38 AM | ||
---|---|---|---|---|---|
人氣 | 437 次 | ||||
主題 | 113.04.12教育部令: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規定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自即日生效 | ||||
A-
A+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A號
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及第三點附件七、附件七之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及第三點附件七、附件七之二 部 長 潘文忠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修正規定 六之一、第三點第二款各類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如下: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實習成績及格者:送件單位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送件時,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該學期開始之日為準。 (二)除前款規定外,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送件單位公文發文日為準。 (三)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特殊事由,致送件單位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送件者,本部得專案審酌核定教師證書發證日期。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三點附件七、附件七之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引用網址:原文連結 |
|||||
加入收藏
| |||||
發表新主題
回覆本文章
×
想加入耀陽LINE的群組嗎?請先加入版主為好友!並傳訊息告知~我是園長OR主任OR幼教師OR教保員OR托嬰主任OR居家托育(保母)OR機構式托育人員即可(廠商勿入)!
版主 楊清良LineID:0906369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