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臺北縣兒童保育協會創會理事長 ~ 鄧雲楨 | 人氣 | 31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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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幼托機構因應政府政策面面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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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機構(即非甲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要求一年二次,經會員園所反應,由中華民國幼兒托育聯合會於民國94年2月17日向內政部消防署函請建議,於民國94年3月1日獲內政部修正甲類以外場所(即私立幼托機構)每年實施一次。 一、托兒所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堪查四年內限改完成,本案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等,均發函私立托兒所限期提報改善計畫書,造成幼托機構之困擾,「中華民國幼兒托育聯合會」發函內政部兒童局建請私立托兒所免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辦理改善計畫,余及吳理事長等於民國94年1月17日拜會內政部兒童局黃局長碧霞,並於民國94年4月15日拜會內政部蘇部長嘉全等相關單位研議修法解決,除於民國94年3月31日參加臺北縣吳議員善九,假臺北縣議會召開公廳會,相關單位派員列席參加,整合建議反應外,內政部營建署將於94年5月24日下午,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及人員與中華民國幼兒托育聯合會、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中華民國補習教育聯合會等,參加召開研商修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會議,討論提案(一)有關「托育機構,(托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等)是否一併納入管理」。提案(二)有關「補習班」及獨立設立「私立幼稚園」,是否納入管理,余與會時將代表托育界據理力爭,托兒所免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辦理改善計畫,托育機構應與「幼稚園」、「補習班」同級同步。為關懷行動不便者,共識以設置愛心服務鈴與遴派專人服務替代。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佈實施前,己許可立案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於三年內依本法改善:本案牽涉甚廣,前己許可立案私立托兒所,因所舍房地使用年代甚久,有欠缺使用執照者,有使用違章空間做為廚房、廁所者,如依新法改善,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茲事體大,耗費頗巨,有實質困難,經本會反應,中華民國幼兒托育聯合會於民國94年2月17日函請內政部兒童局,建議法不溯既往免辦理改善,內政部兒童局於民國94年4月7日與94年5月2日,召開研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許可及管理辦法」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等有關托育機構類執行疑議會議,余及與會幹部代表,逐條力爭,本案經討論共識為「己許可立案私立托育機構無須重新辦理立案程序之審查,惟其倘與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所規範之面積、設置樓層、人員資格與配置等,規定不符者,應於三年內依法改善」。 三、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 本案為全面性之政策,將於94年7月1日實施,為因勞退新制,除先後邀請許敏雄、李政憲、袁志勇、彭玉容等學者專家專題演講、個別輔導,並編列範本成冊提供參考。 綜上各項處理情形,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諮詢,當樂為服務。 聯絡電話:(02)2963-3378 (02)8953-6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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