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O文者 | 版主楊清良 |
日期 | 6/4/2026 4:39:56 PM |
|---|---|
| 人氣 | 275 次 |
| 主題 | 「我不要!」4歲童哭鬧遭關漆黑廁所3分鐘 2教保員遭判刑 |
|
A-
A+
蘇育宣
2026年6月4日週四 下午12:17
高雄市鳳山區一間幼兒園爆出不當管教事件。一名4歲吳姓男童因午休時間哭鬧,竟遭2名教保員聯手關進關燈的廁所長達3分鐘。家長得知後心碎報警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2人共同對兒童犯強制罪,分別判處拘役80日及65日,均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只因午休哭鬧?4歲童遭拖進黑暗廁所根據判決書內容,事件發生於2024年11月5日中午。當時就讀幼兒園的吳姓男童因午休期間哭鬧,疑似影響其他幼童休息。陳姓教保員上前安撫未果後,竟以雙手抓住男童,過程中孩子不斷哭泣、反抗,甚至跪坐在地板上,但陳女仍強行將他拉進廁所,並站在門口阻擋離開。 此時,在旁觀看的郭姓教保員也加入行動,將廁所門關上,並直接關閉燈光,讓男童獨自待在漆黑空間內。判決指出,男童期間持續哭喊「我不要」,甚至一度嗆咳,整個過程約持續3分鐘。 法院為何認定構成犯罪?家長事後得知事件經過後憤而報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高雄地院審理時,陳、郭2人均坦承犯行,也表達願意賠償及調解意願,但家長認為孩子受到傷害,拒絕與2人和解。 法官指出,2名被告身為幼兒園教保員,本應負起照顧與保護幼童責任,卻因孩子午休哭鬧便以限制自由的方式處理,不僅欠缺尊重兒童權益觀念,也可能對幼童心理造成負面影響。由於2人均為成年人,且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2歲兒童,仍共同實施強制行為,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認定構成「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最終陳姓教保員被判拘役80日、郭姓教保員判拘役65日,均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鏡週刊》關心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引用網址:原文連結 |
|
|
f 分享
加入收藏
| |
|
發表新主題
回覆本文章
×
想加入耀陽LINE的群組嗎?請先加入版主為好友!並傳訊息告知~我是園長OR主任OR幼教師OR教保員OR托嬰主任OR居家托育(保母)OR機構式托育人員即可(廠商勿入)!
版主 楊清良LineID:09063691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