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者  版主楊清良
日期 9/3/2025 10:10: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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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男嬰受託釀腦傷恐重殘 法醫1報告洗清保母虐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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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31日 週日 下午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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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保母被控虐嬰,高雄地院法官認定,無證據證實她虐嬰,但其照顧不慎,造成男嬰重傷,因此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1年2月。資料照片王姓保母被控虐嬰,高雄地院法官認定,無證據證實她虐嬰,但其照顧不慎,造成男嬰重傷,因此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1年2月。資料照片

高雄市1名王姓保母遭控虐嬰,導致5月大男嬰頭部受重創,檢察官以「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並聲押獲准;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男嬰硬腦膜下出血與視網膜出血,雖符合常見兒虐腦傷特徵,但不能排除意外導致,且檢方未能提出王女蓄意搖晃或施暴證據,認定被告照顧失當,僅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王女於2023年3月4日起受託白天照顧男嬰,至同年4月10日下午,母親發現男嬰意識模糊、癱軟無力,緊急送醫後才脫離危險;醫院兒虐小組初步認為,傷勢疑似外力猛烈搖晃,導致男嬰出現急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與視網膜瀰漫性出血等症狀,需長期觀察與復健。

檢警認定王女不堪嬰兒哭鬧施暴,不採信她聲稱,男嬰因摔倒而受傷的供詞,依重傷害罪與「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等罪起訴,並聲押獲准。

根據該罪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2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若法院依此罪論處,刑責相當重!

高雄地院審理期間,王女供稱,當時抱男嬰去洗屁股,踩到地上的濕抹布滑倒,因擔心壓到男嬰而側身保護,不慎撞到嬰兒螃蟹車才導致摔傷,否認蓄意施虐。

雖然醫院「兒虐小組」主治大夫證稱,本案男嬰受傷情形,符合常見兒虐腦傷特徵;但法醫研究所報告則指出,雖有硬腦膜下出血與視網膜出血,但不能排除為意外導致的可能,且檢方未能提出王女蓄意搖晃或施暴證據,因此法官定,無法確定王女對男嬰施虐。

但王女照顧不慎,仍造成男嬰重傷,且男嬰被診斷出腦性麻痺、癲癇、語言與運動發展遲緩等情形,需長期復健,符合重大難治之傷害,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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