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1歲的年紀才剛學會走路,沒想到就因為咬傷同學挨告。(圖/pixabay)
▲1歲的年紀才剛學會走路,沒想到就因為咬傷同學挨告。(圖/pixabay)
年僅一歲的小幼童咬人,家長跟幼兒園都得賠償!台中某私立托嬰中心一名1歲多幼童,前年在上學時,被一個同齡的同學多次咬傷,包括手指及手掌多處受傷。溝通無果後家長提告對方家長以及托嬰中心業者及教師求償百萬元。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小明父母在事發後,未予以積極教育,判賠2萬元,托嬰中心與教師則有利用繪本及其餘輔助方式指導小明不能咬人,善盡注意義務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年僅一歲的小明,被爸媽送到台中某私立托嬰中心,不過上課後卻屢屢受傷。家長經查發現被另一個同齡的小孩咬傷多達9次,包括手指及虎口都有受傷痕跡,被咬的家長認為,咬人的小幼童家長應該教導孩子正確的行為觀念,而家長應負起為人父母應負之教養責任,因此要賠償10萬。
另外小明的爸媽也認為,幼童咬傷人,老師跟托嬰中心都有責任,應該注意托嬰中心內學童之安全維護,卻怠於履行義務,老師的過失不法侵害他的孩子身體健康權,請求其賠償90萬元,另外園長也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咬人的幼童家長辯稱,僅有一次是小明所為,且夫妻兩人已善盡教育、告誡責任。托嬰中心負責人則表示,案發後教師讓兩童座位分離,還多次利用兒童繪本,教導咬人幼童且安排專人照顧,也善盡托育責任。
但法官調閱監視器及對話紀錄,認定小明總共咬人四次,家長也未能出教育、且叮囑小孩不得咬人的事證,得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2萬元。
法官調閱紀錄,確實發現托嬰中心老師在事發後,有告誡小明並開會處理後續狀況,且讓其他幼童戴口罩防止嘴巴碰觸,並用兒童繪本教育小明以後不能咬人,同時透過按摩牙齦、咀嚼蔬菜棒與牛奶棒方式減緩小明口腔不適和滿足口欲,已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過失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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