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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5/3/2025 12:03:52 PM |
| 人氣 | 2608 次 |
| 主題 | 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難覓,幼兒園得否全數進用具大學學歷且依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者代理教保服務人員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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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13171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轉○○○○○○學會詢問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難覓,幼兒園得否全數進用具大學學歷且依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者代理教保服務人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2月1日府教幼字第1120026446號函。 二、依110年7月23日修正發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幼照法施行細則)第12條,明定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職務時,進用代理人員之順序規定;其中考量教保服務人員如短期出缺致進用具資格人員不易之情形,為避免損及幼兒受教品質,爰前於幼照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明定前二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業依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者代理之;其立法意旨係為兼顧幼兒園師生人力比及保障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品質,爰參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得以具大學學歷且依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者代理教保服務人員。另幼照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業修正移列至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自112年2月27日施行),併予敘明。 三、所詢幼兒園得否全數進用具大學以上畢業且依規定接受基本救命術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者之代理人員及進用比例規定一節,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雖無代理人員比例限制之規定,惟揆諸原幼照法施行細則及幼照法相關規定,係在進用具資格人員不易情形下,為兼顧生師比及保障幼兒教保服務品質所為之權宜措施,倘全園皆以是類人員進用之,未符前開立法意旨。至是類代理人員之進用比例,請貴府基於保障幼兒教保服務權益之原則下本權責卓處。 引用網址:原文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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