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者  版主楊清良
日期 9/27/2024 10:49: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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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認識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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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期療育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3條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而早期療育是由社會福利、醫療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需求,提供必要之療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使發展遲緩兒童可以發揮最大潛能。

早期療育的實施階段如下:

  1. 發現:早期療育的重要契機在於及早發現。
  2. 通報:家長、老師、醫師或主要照顧者等發現幼兒有發展遲緩現象時,透過各縣市的通報轉介中心及時獲取所需服務。
  3. 轉介:使發展遲緩幼兒轉介到適當的服務單位,獲得相關服務之協助。
  4. 評估:瞭解幼兒發展現況與未來療育訓練之方向與重點。
  5. 療育服務:提供包括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及家庭支持等服務。
  6. 追蹤與結案:個案管理中心與相關療育服務提供單位,共同合作至發展遲緩幼兒轉銜至國小後,進行結案後的追蹤工作。

資源連結

認識學前特殊教育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說明如下:

  1. 鑑定:就疑似身心障礙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特殊需求幼兒,由合格鑑定人員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並諮詢相關專業人員,如物理、語言、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工師、聽力師、定向行動訓練師、特殊教師等,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幼兒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2. 安置:根據鑑定結果,依其障礙類別程度與教育需求,安置適當班型(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分散式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巡迴輔導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安置結果說明如下:
    • 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在普通班就讀,由幼兒園相關人員提供學習指導、輔助器材、專業治療等服務。
    • 分散式資源班: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就讀,有特殊教育需求時,至資源班加強輔導。
    • 集中式特教班:全部或大部分時間在該班上課,於幼兒園之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 巡迴輔導班:就讀普通班,由巡迴輔導老師至幼兒園提供輔導,用合作諮詢服務模式,強調專業間協調合作,巡迴輔導教師採間接介入模式,主要協助班級教師或家長,非進行直接教學。
  3. 優先入園:由地方政府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及安置,以協助幼兒優先進入安置之幼兒園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4. 輔導: 依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幼兒)本人,以及學生(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全國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均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園,家長應依所在地當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申請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鑑定,通過鑑定之幼兒,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同考量各園特教服務量能及家長意願,協助安置於適當之教保服務機構就讀。

    每學年度各縣(市)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期程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鑑定安置之申請期程均早於幼兒園招生登記,為利身心障礙幼兒得優先入園,部分縣(市)之鑑定申請期程自前一年度11月起即開跑,有需求的家長請務必留意!

各縣(市)特殊教育幼兒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諮詢管道


引用網址: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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