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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4/27/2026 7:35: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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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北市幼兒園涉不當管教 檢認傷害等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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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26年4月27日週一 下午6:19

(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27日電)家長控新北某幼兒園助教將孩子推倒在地、打手臂等,檢方調查認為,難認助教與孩童傷勢有因果關係及具傷害犯意,罪嫌不足不起訴;教育局指司法偵查不起訴,不影響行政究責。

根據不起訴書,家長指控新北市土城區某幼兒園曾姓助教自民國113年9月開始,在教室內多次對孩童體罰、推拉,還向孩童恫稱「不能跟爸媽講體罰的事」;去年7月21日曾姓助教涉徒手將孩童從椅子上推倒在地,7月24日又拍打孩童右上臂及額頭,孩童因此出現摳指甲、咬手指等壓力行為,並有焦慮、憂鬱等適應障礙症。

且家長認為,蕭姓園長明知曾姓助教有上述犯行卻未通報,對2人提告涉犯刑法傷害罪、妨害幼童身心發展等罪。

案經新北地檢署調查,曾姓助教與蕭姓園長在偵查期間皆否認犯行,曾姓助教稱7月21日當天她在擦桌子,因此叫孩童退後;7月24日則是輕拍孩童手臂催促趕緊把飯吃完,她坦承動作較大,但孩童傷勢是自己跌倒造成,她也從未要求不能跟父母講。

檢方勘驗筆錄及監視器影像後,發現曾姓助教確實有將孩童座椅往後拉使其跌落,以及拍打孩童右手臂一下等行為,其動作粗魯實為不當,但審酌行為時間短暫,且曾姓助教應是為避免孩童碰撞桌角及督促用餐,因此難認其行為具實質違法性,也難認有妨害孩童身心發育及強制犯意。

另外,根據幼兒園其他教師證詞指稱,孩童偶爾會坐不住亂跑因此撞到、跌倒,或與其他同學玩耍時受傷,曾姓助教平時與孩童相處狀況皆正常,因此檢方難認孩童傷勢與曾姓助教具因果關係;此外,此童去年9月、10月雖在醫院診斷出有調適障礙併發焦慮情緒症狀,但也無法判定與曾姓助教有因果關係。

蕭姓園長部分,其他教師證稱園長平時會巡堂、宣導禁止不當管教,且無證據證明園長事前已知悉曾姓助教行為,檢方認定園長已盡其管理及監督義務。

檢方認為,雖曾姓助教確有將孩童向後拉、拍打手臂不當管教行為,但與傷害、強制、妨害幼童身心發展等罪構成要件不符;曾姓助教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調查後認定為「非屬情節重大的不當管教行為」並實施裁罰,後續未發現其他孩童遭傷害狀況,依罪疑惟輕原則應作出有利被告認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新北市教育局回應,去年7月接獲家長陳情後啟動行政調查,9月認定曾姓職員不當管教行為成立;司法偵查不起訴,不影響教育局依法究責。

教育局說明,曾姓職員因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從事教保工作,且經認定有不當管教幼兒情形,已依法合計裁處6萬元罰鍰,另園方因違法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及管理疏失,負責人裁罰7萬2000元;曾姓職員已在去年8月30日離職,目前未在新北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蕭姓園長則未列不適任人員,但園方管理責任已依法裁處。(編輯:陳仁華)1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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