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者  版主楊清良
日期 4/6/2025 10:07: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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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幼幼班同學搶玩具受傷 爸媽氣炸告對方父母獲賠4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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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有兩名幼兒園幼幼班幼童小彤小健,去年5月在班上小健突然搶了小彤的玩具車,爭搶過程中造成小彤臉上擦傷,小彤事後留下心理陰影不敢上學而轉學,小彤爸媽因此氣炸提告年僅3歲的小健求償10萬餘元,法官審理後判小健的父母應連帶賠償4千餘元給小彤。

判決書指出,小彤與小健是同班同學,小健卻在上課時間無緣無故搶小彤的玩具車,小彤追上前要把玩具車拿回來時,卻被小健拿玩具車攻擊臉部,造成小彤臉部擦傷,事後還出現情緒困擾,接受心理諮商,小彤的父母只好分別請假回家照顧小彤。

小彤父母認為,他們為了照顧小彤,增加生活上所需臨時托嬰的成本,還有精神上也受有相當程度的重大痛苦,因此向傷人搶玩具的小健提告求償10萬2672元。

小健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主張,事情是在幼兒園裡發生的,他們做父母的根本無法監督,並指出小彤父母提告的對象應該要是幼兒園園方,追究園方處置及管理不當。小健的父母只願意負責小彤的醫療費用,但不願賠償小彤爸媽提出的精神撫慰金。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幼兒園監視器有拍下小彤受傷是因為小健攻擊所導致,但事發經過並不是搶玩具,而是小健順手拿走了小彤的玩具,小彤發現後起身要把玩具車拿回來,小健轉身才揮到小彤,並且拍到老師事後拿冰袋為小彤的鼻子冰敷。

不過小健事發時為3歲幼童,是無行為能力人,還處於學習社會生活中各種準則的階段,正在學習如何與他人協調合作,還沒有區辨行為是非利害的能力,因此小健雖然造成小彤受傷,但因為幼童欠缺識別能力,所以向幼童求償,於法即有未合,不能准許。

至於小健的父母作為監護義務人,對於小健侵害小彤的行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審酌醫療費用支出,以及小彤父母主張要求的心理諮商費、臨時托嬰費、精神慰撫金等,法官只判准小彤父母可獲償精神撫慰金3千元及醫療費用1570元,共4570元,其餘全數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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