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輔導私立幼稚園立案開辦 
設施優惠貸款實施要點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5) 北市教三字第85267131 號函訂頒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民間興設幼稚園,以提供兒童良好教育環境, 促其身心健全發展,特辦理本優惠貸款。 第 2 條 辦理機關及手續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人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乙 份(申請人為幼稚園之負責人或董事長) ,備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本局將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臺北銀行。

 

二 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北銀行) :本局核准貸款後 ,申請人逕洽臺北銀行營業部 (中山北路二段五十號,電話五四二 五六五六轉三一一一) 辦理代貸款續。 第 3 條 申請條件:辦妥幼稚園立案手續後三十天內。 第 4 條 申請本優惠貸款應提供擔保物品 (私人擔保物品亦可) 以為保證,擔保 品之鑑價依當時臺北銀行核貸有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貸款金額視所提供擔保品價值而定,貸款最高金額二百萬元。 第 6 條 還款方式及逾期還款之處理 一 本貸款年息百分之五,與現行利率之差額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付。 二 貸款期限四年,次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得提前清償。

三 貸款人逾期未償還者,就已到期部分,按月加收違約金百分之一, 逾六個月經催討仍不償還者,依法追訴。 第 7 條 貸款人自領得貸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申請之計畫開始辦理,且以幼 童專用車及消防設備優先採購,如藉故拖延未予辦理或未依規定經營 (如停辦、遷址....等) 應追回全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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