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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五歲幼兒入園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執行內容與說明
執行事項 (二)健全幼稚教育發展,修正相關法規
執行內容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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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將幼稚園教師納入該條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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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幼稚教育法,修訂重點有:
(1)明定主管機關。
(2)明定幼稚園設立主體。
(3)明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幼教年度預算。
(4)明定幼稚園辦理成效卓著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另定補助或獎勵辦法補助
(或獎勵)之。
(5)明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優先補助下列幼稚園:
A.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新設幼稚園。
B.招收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幼兒之幼稚園。
C.已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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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幼稚園設備標準及課程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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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協調內政部修法,落實幼兒托教合一政策。
執行期間
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 經費(千元)
於本部經費內支應,不另列。
執行事項 (三)強化幼稚教育師資水準與專業知能
執行內容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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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調師範院校增設幼教系所,增設特殊幼教師資組並協調各大學增設幼教學程,以增加幼教師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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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調師範院校增開專科或學士後幼教師資學分班,提供現職合格幼稚園教師進修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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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幼稚園教師短期研習機會,並力求內容多元化與進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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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資深優良幼稚園教師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制度,增進幼教專業知能。
執行期間
八十八年度至八十九年度 經費(千元)
經費併於「健全師資培育與教師進修制度」項目內。
執行事項 (四)充實幼稚教育課程、活動及設備
執行內容與說明
執行期間
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 經費(千元)
九○、○○○ 執行事項 (五)提升幼教行政功能、監督與輔導績效
執行內容與說明
執行期間
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
經費(千元)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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