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幼稚教育法 總統七十年十一月六日 統(一)義字第七二五八號令公布 行政院七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七十教字第一六三八一號函
第一條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二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在幼稚園 所受之教育。
第三條 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
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
畢業光碟製作
墨水夾特惠方案
投影機,音響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