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

幼稚教育法
總統七十年十一月六日  統(一)義字第七二五八號令公布
行政院七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七十教字第一六三八一號函

第一條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二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在幼稚園    所受之教育。

第三條 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

         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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